关于认定“争光”等291件商标为2005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的通知

浙工商标〔2006〕2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规定,经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我局认定“争光”等291件商标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请各级工商机关依照《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对省著名商标的各项保护措施。

  附件:2005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名单

                               二○○六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认定 著名商标 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1月5日印发

版权所有© 浙江省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