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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争光”等291件商标为2005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的通知
浙工商标〔2006〕2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规定,经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我局认定“争光”等291件商标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请各级工商机关依照《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对省著名商标的各项保护措施。
附件:2005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名单
二○○六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认定 著名商标 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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