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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区域地均产出率评价问题研究
杨林泽
近年,一些媒体根据有关资料整理,笼统地用某区域的整个区域面积计算其产出率,进行区域之间的单位面积产出比较,以评价各区域的发展水平与位次,对此,我认为是值得商榷的。通过相关资料研究,不难发现简单地用某一区域整个面积作为分母来计算出来的单位面积产出率,不能真实反映一个区域的实际发展水平,也不能反映一个区域单位面积土地实际资源的集约利用情况。比较分析区域单位面积产出水平,实际上是比较一个区域的有效土地面积产出水平,应根据区域之间的地形、地貌、地质等自然资源的客观可比性,扣除区域面积中对GDP贡献很小的水域、沙漠及高山山地等一些特殊面积后,在基本相同条件下,分析比较一个区域的地均产出率,以客观科学评价区域的产出水平。
一、区域地均产出率的内涵及其评价意义
目前辞典及手册上还没有对“区域地均产出率”这一概念作出详尽的解释,只有一些近似的概念解释,如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土地效益、土地产生率等等。从字面直观上理解,“区域地均产出率”就是指一个区域土地上的平均产出率。如果区域面积内的产出用GDP表示,那么区域单位面积产出可以量化表示:区域单位面积产出=区域GDP÷区域面积。
由于区域面积主要由相应的陆域和水域面积组成,陆域面积中可能有平原土地面积、沙漠面积或高山山地面积等。水域、沙漠或高山山地等面积不是区域的主要产出面积,对区域产出贡献很小,相比之下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因此,比较区域单位面积产出实际上主要还是比较区域内的有效土地单位面积产出,即比较区域地均产出率。区域地均产出率,是一个区域内的有效土地平均产出率,它应是区域GDP与扣除区域面积中对GDP贡献很小的水域、沙漠和高山山地等面积后的有效土地面积的比值。量化表示为:
区域地均产出率=区域GDP÷相应有效土地面积。或者,
区域土地产出率=[区域土地纯收益(产值-成本)或(产量-消耗)]/相应有效土地面积
这一比率数值越大,说明区域土地平均产出率越高,区域的土地利用效果就越好;反之,比率数值越小,说明区域土地平均产出率越低,区域土地利用效果也就越差。利用这一指标评价时,关键是如何正确理解其内涵,准确计算其相应的有效土地面积,客观分析其有效产出问题。如农业用地和非农建设用地都可以进行土地利用效果的评价,但在评价时其内涵是不一样的。
土地有三种功能,即具有空间承载功能、生物养育功能和资源蕴含功能。农业用地人们主要利用的是土地生物养育功能,也就是土地的自然生产能力,这种能力通过具体的农产品产量、产值、土地纯收益等形式直接表现出来。由于土地要素在农产品产量、产值等的产出中占多大比重很难分离出来,因此实际中农业用地的产出率往往是各种形式的农产品产量或产值与其相应土地面积之比,以反映单位面积的产出情况,衡量土地生产能力的高低。
非农业建设用地或城市土地,人们主要利用的是土地的空间承载功能,其投入大致可为二类,第一类投入是增强土地承载功能的投入,如基础设施建设、“七通一平”等,这种投入不是土地的产出量,而是使土地具有更大的承载力。第二类投入是生产建设性投入,如建厂房、建商品房等,这种投入只要是经营性的,就会产生投资收益。但这种投入收益严格来说也不是土地的产出而只是在土地上投资的回报。如果说可以算得上来自土地的“产出”的话,则只能是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获得的超过经营投资回报的利润剩余──地租,即土地收益。可见城市非农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的土地产出在内涵上有所不同,它不是某块土地的农业生产总收益中扣除生产费用后的余额,而是指土地所有者获得的地租。因此,城市非农建设用地的产出率,实际上是地租与相应土地面积的比值,这一比值直接反映了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收益状况和土地的利用效果。在评价此类用地产出率时还要考虑特殊性,因为城市土地所有者是国家,国家在某些情况下不能仅以追求经济利益为最大化目标,还要考虑社会效益等因素以评价土地利用是否合理科学,是否符合所有者的规划意愿和政策要求,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比较评价区域地均产出率应注意地形地貌的差异性
比较分析区域单位面积产出水平,主要是比较区域的土地产出水平。在充分考虑区域之间的地形、地貌、地质等方面的差异和区域土地自然资源的客观可比性基础上,比较区域的土地平均产出率。由于地形地貌差异,不同区域的土地有不同的产出率,每个区域的自然地理不同,有平原、有山地、有水域,地貌性质不一样,如果简单或笼统地用某一区域整个地域面积计算其土地产出率,进行区域之间的比较,衡量区域间的发展水平位次,不是很严谨科学。
如前所述,单位面积土地产出率是作为土地要素具体评价指标,主要评价土地利用效果情况,一般是作为反映土地开发程度、开发水平等的参考指标。但使用这个指标进行区域分析比较时,有许多前置条件,必须根据各区域的地形地貌不同分别进行分析比较,不同质的土地资源单位面积产出率要求也是不同的。比如浙江省是“七山一水二分田”的地形地貌,西南部多为千米以上高山峻岭,全省土地面积为10.18万平方公里,其中丘陵山地占70.4%,平原占23.2%,水面占6.4%。又如江苏省是一个平原省份,濒海纳江、“一山二水七分田”,整个地形地貌以平原为主,其全省土地面积为10.26万平方公里,其中平原占95.1%,丘陵占1.5%,山地占3.4%。如果两个省都扣除区域面积中对GDP贡献很小的水域和高山林地面积,在相同条件下按照实际有效土地面积比较其区域地均产出率,根据2004年统计年鉴有关数据计算,浙江省每平方公里的土地平均产出是2557万元左右,江苏省每平方公里的土地平均产出是1957万元左右,实际有效土地单位面积地均产出率浙江省要比江苏省高出600万元左右。(见附表1-江苏、浙江实际有效土地单位面积地均产出率比较表)。
三、比较评价城市地均产出率应注意产业密度的可比性
城市是区域中的一个特殊部分,以产业密度比较其地均产出状况也一样,应注意可比性。产业密度主要是反映单位面积土地的总产出。它可细分为第一产业密度、第二产业密度和第三产业密度,以分析各产业的空间布局状况和土地利用效果情况。以产业密度比较地均产出率,也应根据同质的区域面积作为分母进行比较,不能笼统用整个城市所辖的所有区域面积作为分母计算比较,否则必然带来不可比性的问题。例如长江三角洲16个城市大家都去掉市辖县土地面积,仅限于城市本级土地单位面积产出比较,就要比用整个市辖县面积进行比较合理得多。当然市本级中仍存在不同质的土地面积,仍有山区或水域等面积,但相对要比整个市辖县面积的不同质性小得多,可比性就相对好得多。(见附表2-长江三角洲的16城市产业密度比较地均产出率情况表,略)。
从表中可以看出,浙江省7城市城区产业密度为每平方公里产出3400万元,江苏省8城市城区产业密度为每平方公里产出4100万元,每平方公里产出相差700万元。如果按照整个城市管辖区域面积比较,浙江省7城市产业密度为每平方公里产出1645万元,江苏省8城市产业密度为每平方公里产出2545万元,每平方公里产出相差900万元,产业密度的差距就更大了,主要是分母不同质土地的不可比性,浙江省7城市所管辖的区域土地面积主要是山区多,不是城市含义上的有效土地面积,而江苏省8城市所管辖的区域土地面积多为平原,是真正城市含义上的有效土地面积多。
如果在城区市本级中都再去掉不可比的高山和水域面积,按有效土地面积比较,浙江省有的城市如杭州、绍兴、宁波等城市市区的有效地均产出率就要比江苏的南京、常州、扬州、镇江等城市市区高(见附表3-长江三角洲16城市市区有效地均产出率情况比较表,略)。
可见,在使用区域地均产出率进行比较时,不能简单地用某个区域的整个区域面积来计算地均产出率,应充分考虑区域面积内土地资源的客观可比性,不但要考虑不同区域的不同地形地貌,还要考虑具体城市不同功能的定位、用地性质和土地资源质量。否则,简单一概以单位面积产出率来评价发展水平位次是不科学的,它不符合客观实际,也不符合国家统筹安排的产业政策。因为每个地方,每个城市都有不同的国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比如一个本来就是山区或海岛面积为主的城市,它在国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中的功能定位就是以发展第一产业、旅游业等为主的城市,它的土地单位面积产出客观上就不应与发展第二产业为主的工业化城市比较。不同城市的地形地貌是不同的,城市的功能定位也是不同的,根据社会分工,不同模式发展,应用地均产出率分析比较评价一个城市的单位面积产出和一个区域的和发展水平时,应特别注意其可比性,否则得出的评价结果没有实际意义。
(作者单位:中共浙江省委政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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