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确定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工作方案

 

  为做好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工作,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省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印发了《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工作方案》(发改办地区[2005]695号)。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规划范围。长江三角洲地区主要包括上海市、江苏省的8个地级市(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扬州、镇江、南通、泰州)和浙江省的7个地级市(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舟山、台州),共16个城市。
  2、指导思想和原则。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五个统筹”、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注重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重视制度创新和体制创新;统一规划、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发挥优势、分工合作、共同发展;从宏观、长远和空间的视角,协调人口增长、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明确职责,加强协调;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深入研究,科学论证。
  3、主要任务。一是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的要求,该区域进一步发展的整体定位,确定区域的发展整体目标和重点;二是围绕规划区内各地区共同关注、单一省市又难以自行解决的重大问题,主要是区域性基础设施的共建与共享、投资环境的营造、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以及关系到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等,提出统筹协调发展的思路和布局方案;三是研究提出促进区域整体发展的相关政策。
  4、具体内容。包括区域的整体定位以及各城市的职能与分工,城镇体系发展和城镇布局,港口、机场等综合交通网络建设,产业空间布局以及发展目标、方向,水、土等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与灾害防治,科教信息资源整合与人力资源开发,对外开发与市场体系建设,其他需要跨省区规划解决的问题。
  5、组织形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三角洲三省市共同成立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编制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综合研究组、若干专题研究组、地方研究组和专家咨询组,形成强有力的工作队伍,开展前期研究和规划编制工作。
  6、主要方法。一是综合研究、专题研究和地方研究相结合;二是实地调研、部门访谈、专家座谈、国际国内交流相结合;三是在充分体现我国国情特点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先进理论方法;四是注意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部门和地方编制的各项规划相衔接。
  7、进度安排。整个规划编制工作分为两个阶段。2004年12月至2005年8月,前期研究阶段,重点是摸清当前长三角地区的发展现状,特点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今后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以及拥有的优、劣势条件,研究提出区域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需要通过规划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应采取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提出需要在规划阶段深入研究与解决的重大问题。2005年9月至2006年3月,规划编制阶段,重点是针对前期研究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发展思路、战略目标、空间布局、发展重点、主要建设内容以及相应的政策保障体系等。

                       来源: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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