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浙江省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会。英文名称:Zhejiang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Regional Economy and Social Development,简称:ZJRARESD。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区域经济研究和教学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组成的综合性、学术性研究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坚持科学发展,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调查研究,为各级政府和企业的决策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研究浙江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服务。
2、组织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研究成果的评审、推介、宣传工作,促进成果转化应用,为浙江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
3、组织各种形式的研讨、论坛、考察、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宣传区域经济理论,交流实际工作经验,培养区域经济工作人才。
4、编印浙江区域发展有关书刊,办好区域经济网站,为政府部门、研究单位和社会各界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1、从事区域经济研究与教学的单位、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可接纳为团体会员。
2、从事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的个人,从事区域经济理论和对策研究,取得显著成绩者,经本人申请,理事推荐,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批准文件。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和研究成果;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研究、咨询或其他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调查研究成果,与本会保持经常联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发改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发改委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发改委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常务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本会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省发改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省发改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省发改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省发改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省发改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2009年6月25日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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